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
嘉善律师事务所
2025-05-23
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,为确保自己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的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,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1.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;2.承包商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;3.发包人已向承包商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。若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出现争议,如工程质量问题、施工延期等,发包人可能会扣留部分保证金用于赔偿损失。在这种情况下,承包商应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,以确保保证金能够依法及时退还。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,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四条,发包人对工程的验收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接到竣工报告之日起1年内进行。根据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效备用条款(第二版)》第三十八条,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支付竣工结算合同价的百分之九十。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,承包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根据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效备用条款(第二版)》第八十五条,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的,承包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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